專利檢索 Q&A

 

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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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及效力?
A1:

1.目的與定義
        因新型專利權之不安定性、不確定性及避免專利權人權利濫用,藉由技術報告對可專利性的客觀評價,提供利害關係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考量。
        新型專利公告後,據申請由專利專責機關指定專利審查人員,針對請求項之可專利性所製作之客觀比對報告。


2.性質與價值
屬行政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
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
決定專利權是否繼續維持或放棄。
因應專利侵權進行警告。
作為行使專利權推定無過失之證明。
提供第三人謀求侵權糾紛因應策略。
作為提起更正或舉發申請之參考。 


 3.比對內容
是否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專94Ⅰ§1)。
作是否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專94Ⅰ§1)。
是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 完成(專94Ⅳ)。
是否有其他申請案申請在先,而在其後公開或公告(專95)。
是否違反先申請原則(專108準用專31)。

 
4.比對結果及代碼

代碼
內       容
相關法條
1
與本請求項有關的新型參照所列之刊物或資料的記載,無新穎性。第9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2
與本請求項有關的新型參照所列之刊物或資料的記載,無進步性。第94條第4項
3
與本請求項有關的新型,與申請在先而在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所列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第95條
4
與本請求項有關的新型,與申請日前所提出的申請的相關申請案或發明相同。第108條準用第31條第1項、第4項
5
與本請求項有關的新型,與同日申請的相關發明或新型相同。第108條準用第31條第2項、第4項
6
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等。(包括說明書記載不明瞭等,認為難以有效的調查之情況)  

  

5.技術報告之效力
專利專責機關對新型專利可專利性的客觀比對報告,提供利害關係人權利 行使或技術利用之考量。
屬行政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
專利法第104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第105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因行使新型專利權所致損害,應負賠償之責。前項情形,如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或已盡相當注意而行使權利者,推定為無過失」。

 

Q2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後之重要認知:
A2:
一、我國現行之新型制度,由早期實體審查制改為形式審查制,針對此一形式審查制的專利法重要條文規定如下:
(一) 明定新型專利採用形式審查(專利法第97條)。
(二)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專利法第104條)。惟,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對他人因行使新型專利權所致損害,應負賠償之責。前項情形,如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或已盡相當注意而行使專利權者,推定為無過失(專利法第105條)<註:縱使新型專利權人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亦非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就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案件,亦非當然不受理。


二、由於形式審查制可以盡速取得新型專利,有利商機之進行,但相關規定卻增加取得專利權時侵權處理之時間延遲問題,所以需要有事先之防範措施及策略安排:
(一) 因形式審查而取得專利權,許多責任乃需由專利權人承擔,若未提出技術報告或未盡相當注意而行使專利權所致損害,反而需負擔賠償責任。


(二) 若在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時發生說明書內容不完整,致所請求之專利請求項不具專利性,將立即造成當時處理侵權取締之困擾,而若針對檢索資料主動進行專利說明書修正使具專利性,也將於關鍵時機延遲侵權取締之時間,且日後針對修正後之專利權,還可能被要求再作一次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其整體時間之拖延更難以承受。


(三) 專利說明書完整揭露,描述正確,可防止該產品某一部分結構被他人取得專利權之干擾。


(四) 申請時前案技術之調查至為重要:

        此一步驟除可避免重複申請,造成重複研發或侵權疑慮外;更可針對先前技術進行比對,進一步確認可請求之專利權項之大小。


(五) 儘早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由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完成最快六個月內(專利法第103條),所以針對較重要專利儘早申請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但可安全備用,且可儘早針對相關檢索資料進行專利說明書之修正,以穩固專利權及便利日後專利權之確實執行。

 

 (六)在專利物品或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

        因專利法規定未附加專利標示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但侵權人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知為專利品者不在此限(專利法第79條),專利權人若未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且要請求損害賠償時,一般常以存證信函(律師函)方式通知侵權人,但發函警告時規定又要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專利法第104條),將會增加侵權處理時間掌控上之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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