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修正草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

2024-04-01

商標法修正草案於昨(9)日上午,順利完成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二次審查會,關切重點包括:擴大商標註冊保護客體-動態商標、全像圖商標等,國際展覽會優先權之定義,商標權效力之限制-權利耗盡之意涵,以及商標權依地域專屬或非專屬授權等事項,並於修正條文第25條增列商標申請註冊時,得請求更正事項之立法說明欄,加強說明何謂其他明顯錯誤更正之事項;刪除第30條第1項第13款條文中,以他人著名「別名」不得註冊之規定;增列第80條第3項及第4項,明定有關獎勵艱困產業及傳統產業申請台灣製造之證明標章相關措施及免繳相關規費之規定,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商標法修正草案版本通過,條文共計111條,修正71條,增訂26條,刪除9條。審查會昨日快速通過修正草案,將有助於活絡產業發展、保護艱困產業及傳統產業、提升商標審查效能、配合國際商標制度,促進交易型態活潑多元,建構良好投資環境,以及增強我國經濟實力及國際競爭力。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擴大商標註冊保護客體。例如動態、全像圖等新型態商標。。 (2)明定商標之各種使用行為態樣。 (3)避免商標權人因遲誤繳納第二期註冊費,廢除註冊費分二期繳納之制度。 (4)修正商標權人同意他人並存申請註冊,若有顯屬不當之情形時,後申請商標仍不得註冊。 (5)增訂非因故意未能遵守註冊費繳納期間之復權規定。 (6)增訂申請評定或廢止他人註冊商標,主張在後申請的商標,或變換加附記使用的商標,與其註冊滿3年之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須舉證有使用事實等規定。 (7)明定「損害賠償」須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刪除最低損害賠償的五百倍底限規定;另為適度免除商標權人舉證其損害數額之負擔,增訂得以合理授權金額作為損害賠償數額。 (8)明定僅須「可能」有致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減損者,即視為侵權行為,以加強著名商標之保護;另為避免造成權利濫用之問題,刪除以他人「註冊商標」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等視為侵權之規定。 (9)明定海關依職權查扣之法據;並增訂為調查侵權或提起訴訟必要,海關得提供權利人侵權貨物資訊或由商標權人提供擔保金申請調借貨樣,進行侵權認定等規定。 (10)明定產地證明標章及產地團體商標等相關規定,另增訂直接及間接侵害證明標章權的刑罰規定。本次審查通過之商標法修正草案,涉及多項制度變革,為使各界充分瞭解及適應修正後之制度運作,須有相當的準備期間,因此,其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定之。此外,其他相關配套措施,包括相關子法、審查基準、申請書表及電腦資訊系統修正,智慧局已積極配合商標法修正內容,研擬修正中。

                                                                                 轉載自 經濟部智慧局